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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当家网  日期:2022/9/19 16:34:38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2018年关于《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结合我市实际,我办起草了《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文件起草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共享工作。“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加快推进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要求推动政府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消除“数据烟囱”。国家、省连续下发文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序进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我办抽调人员在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于去年12月份形成了《暂行办法》(初稿),并多次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今年3月,书面征求了各辖市、区和市级各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了23处修改。今年5月,又按照省政府最新要求,结合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情况,再次征求了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3处修改,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九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为保障目录编制和管理规范有序,《暂行办法》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目录管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并维护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全市统一汇总形成市级总目录。二是明确目录编制标准。目录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等内容。三是明确目录更新机制。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关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为此,《暂行办法》提出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坚持标准统一,实现互联互通。要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市级相关标准,加快市、辖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与省平台对接,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二是坚持资源共享,实现集约发展。各政务部门的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须向市电子政务网迁移,并接入市级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三是坚持系统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利用现有集中统一的区域性电子政务云平台支撑业务应用发展,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
  (三)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使用。《暂行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与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的渠道、方式。二是明确了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必须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三是明确了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
  四、《暂行办法》的亮点与特色
  本次出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市级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重点解决“信息孤岛”“信息烟囱”等制约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的顽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利用现有电子政务基础,建设集中统一的区域性电子政务网络及云平台。二是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常州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制定《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市级政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大数据管理局汇总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辖市、区政府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二条  常州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作为全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市、辖市(区)分别整合,形成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市、辖市(区)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各辖市、区政府按照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与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已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辖市、区必须按照省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与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内网或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向市电子政务内网或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利用现有电子政务基础,建设集中统一的区域性电子政务云平台,增强电子政务安全保障能力,支撑各部门业务应用发展,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升我市电子政务服务能力和智能化水平,推动我市电子政务集约、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六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以及有条件共享 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 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省有关部门的由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  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编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政务办等部门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对市级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评估结果纳入市级机关绩效管理察访核验工作内容。
  各辖市、区政府,市级政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网信办、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在已有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不断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在传输和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履行合法程序,对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立项审批建设,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网信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辖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共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要求推动政府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消除“数据烟囱”。国家、省连续下发文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序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我市编制出台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在对我市政务信息资源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保密局、法制办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意见,参照江苏省及省内其他周边城市工作经验制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暂行办法》编制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九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
  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完善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为保障目录编制规范有序,《暂行办法》一是明确目录管理部门。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并维护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由市级层面统一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数据目录;二是明确目录编制标准。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属性、更新时限、共享方式等内容。三是明确目录更新机制。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三)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有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为规范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暂行办法》明确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要实现共建公用,无条件共享。
  (四)明确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提出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交换平台,一是要求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市级相关标准,加快市、辖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与省平台对接,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按照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市级平台与省平台对接,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二是要求资源共享,集约发展。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向市电子政务网迁移,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各部门利用现有集中统一的区域性电子政务云平台支撑业务应用发展,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
  (五)明确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的规范
  为规范政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行为,《暂行办法》对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的渠道、方式: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应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使用。二是明确了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三是明确了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四是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同时强调,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六)明确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一是组织保障。常州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网信办、市编办等部门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共享保障。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网信办等部门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不断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三是安全保障。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是运维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对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立项审批建设,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五是监督保障。对市级政务部门出现的违反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定的,由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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